(2015)东民(商)初字第079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刘长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刘长庆,侯福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7967-1号原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甲22号南新仓商务大厦A903。法定代表人刘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俊杰,男,1987年3月4日出生。被告刘长庆,男,1955年12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福利,男,1985年3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安封,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庆、被告侯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长庆、被告侯福利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计83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长庆、被告侯福利在其开户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八十三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