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君魁与成克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2435号原告江君魁,男,汉族,1965年2月17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成克轩,男,汉族,1986年1月6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君魁与被告成克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君魁于2015年9月11日在庭审时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过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君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君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玉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