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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审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绍勇、蔡庆喜计划生育行政非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集执审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云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曾振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绍勇,男,汉族。被执行人蔡庆喜,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原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张绍勇、蔡庆喜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056(灌口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强制张绍勇、蔡庆喜缴纳社会抚养费105833元。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后,查明厦门市集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主体名称变更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056(灌口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未违反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张绍勇、蔡庆喜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056(灌口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集计征决(2015)第056(灌口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丁耀霜代理审判员徐栖桐代理审判员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苏凤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