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4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建林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建林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4202号罪犯张建林,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9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建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同案被告人杨东飞不服,提出上诉。在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被告人杨东飞申请撤回上诉,该院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4)浙台刑一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杨东飞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建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建林准予减刑二个月二十五日(刑期自2013年12月27日至2015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审 判 员 赵绍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