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丁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建殊与汤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殊,汤建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高建殊。被告汤建新。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建殊与被告汤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高建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建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建殊负担。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