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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高建殊与汤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殊,汤建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582号原告高建殊。被告汤建新。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建殊与被告汤建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高建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高建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建殊负担。审判员  吴远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钰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