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春发电子照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锐郎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春发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锐郎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202号原告东莞市春发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楚金。委托代理人刘华斌,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中锐郎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晓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春发电子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49元,由原告东莞市春发电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超宇(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