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欧凤荣与洪开志、吴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凤荣,洪开志,吴至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3254号原告欧凤荣,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韩志冰、胡龙,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开志,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至燕,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凤荣诉被告洪开志、吴至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凤荣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欧凤荣以欲与被告洪开志、吴至燕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开志、吴至燕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凤荣撤回对被告洪开志、吴至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62.5元,由原告欧凤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茂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