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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吴以高与深圳市成盛隆电子厂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深圳市某某电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户籍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厂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支付款项共计1975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电子厂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宏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