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赵英豪诉陈增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晋槐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经查被执行人陈某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槐民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