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俊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140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俊,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存仁巷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7307073011被执行人张俊,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南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义乌市雅慕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4年3月6日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1018栋3单元6层2号房产(合同备案号:硚08030200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俊(××)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硚口区天顺园小区1018栋3单元6层2号房产(合同备案号:硚08030200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方俊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孙教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