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钱胜利与徐宇、吕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胜利,徐宇,吕颖,苏州市今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五初字第00606号原告钱胜利。委托代理人陈杰,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莉,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宇。被告吕颖。委托代理人徐宇,系吕颖丈夫,即前述被告。第三人苏州市今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3号。法定代表人徐宇,总经理。原告钱胜利与被告徐宇、吕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第三人苏州市今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参加诉讼,由代理审判员李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两被告承担未能按约过户房屋违约金10万元。现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胜利撤回起诉。案件��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钱胜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