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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廖东洋与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东洋,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房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209号原告:廖东洋,务工。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陈崇军,经商。被告: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通玲。被告:房震,务工。原告廖东洋与被告陈崇军、丽水华晟建设有限公司、房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9月11日,原告廖东洋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东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东洋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周一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