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刑初字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廖定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144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因本案于2015年5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盗窃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在本区市桥街大北路272号惠某购商场内多次实施盗窃。其中,2015年4月19日在该商场内盗得胶袋3扎,同年5月8日盗得胶袋5扎;同月17日盗得蜜枣1包;同月20日盗得凉瓜1个;同月26日盗得山楂1包、5月30日上午盗得蒜头1包。同月30日,被告人廖某在该商场内盗窃山楂2包。盗后,被告人廖某被商场工作人员人赃并获。另查明,被告人廖某已向被害人退赔全部赃物。以上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黄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材料,抓获经过,广州市番禺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估价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赔全部赃物,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在拘役或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处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马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