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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发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印正大与仲庆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印正大,仲庆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发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印正大。委托代理人陆正飞(特别授权),大丰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仲庆友。申请执行人印正大与被执行人仲庆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的(2014)大发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发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强审 判 员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