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527号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炳杰,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彬,系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开宇,男,现住建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沈大海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代理审判员贾振平、人民陪审员李玉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彬、王开宇,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就辽中县杨士岗镇世外桃源温泉小镇项目签订A地段管道井门购销合同(合同编号HYCL2013-08-019),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加工安装防火门,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认真履行合同,按工程进度保质保量的完成此项返货门的加工、安装工程。截止到2014年5月13日,原告制作加工、供应的防火门共计1688590元,按原、被告双方的合同第七条2款结算方式,被告至今拖欠防火门总工程款的50%,即人民币844295元未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加以推诿,拒不支付。基于上述事实,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购销款84429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费用。合同价款另17%的货款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原告所提供给被告的防火门如有证据证明是原告方的原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先行在剩余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我公司另外赔付。被告辩称,合同属实,具体送货单价不清楚,实际履行情况不清楚。因目前公司楼盘处于停工状态,原告所供防火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尚不清楚,如有质量问题我公司保留向原告主张质量问题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了“A地段管道井门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管道井门,合同第七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688590元,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即被告)向乙方(即原告)支付合同暂定款的30%,单栋楼所需全部货物进场后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该栋楼总货款的80%……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5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第八条约定质保期为一年,均自该单项工程完全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备案资料之日起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供货并经被告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被告只支付了合同价款的30%,剩余货款至今没有支付。原告现只向被告主张合同总价款的50%即844295元,但被告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844295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及清单、防火门明细表、工程验收确认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A地段管道井门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现经被告工作人员确认原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没有给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另行主张剩余17%货款及其公司所提供给被告的防火门如有证据证明是其公司原因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可以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先行在剩余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我公司另外赔付的行为,是对其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4429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42元由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并随上款一并给付原告沈阳东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大海代理审判员 贾振平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