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与+沁县牛寺粮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沁县牛寺粮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长治市分行。负责人刘学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沁县牛寺粮站。法定代表人闫世文,该站站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第1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沁县牛寺粮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沁县牛寺粮站银行存款13549262.52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