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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朝琮与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沙坪坝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琮,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沙坪坝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18号原告王朝琮,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沙坪坝商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74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负责人康红,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琮与被告重庆商社电器有限公司沙坪坝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朝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朝琮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朝琮负担。��判员任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利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