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永斌与冼伯灶、罗顺才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9-1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斌,男,1968年8月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冼伯灶,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罗顺才,女,1963年8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曹永斌诉被告冼伯灶、罗顺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告冼伯灶、罗顺才逾期未能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我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辖区,本院依法将本案委托该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依法委托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4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