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2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广春与管叙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春,管叙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455号原告郭广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洪照,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叙飞,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广春与被告管叙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需行政确认被告转包地上的建筑物是否合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广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广春撤回对被告管叙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广春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强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人民陪审员 位孟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文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