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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吴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蒲城县孙镇中学教师,住蒲城县孙镇街道12孙镇中学,身份证号:612101196912190818。被告万某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孙镇街道孙镇中学,身份证号:61052619700302620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许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