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谢文辉与吕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文辉,吕华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816号原告谢文辉,男,汉族,1969年3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吕华香,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原告谢文辉诉被告吕华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文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平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乐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