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秀珍与深圳市华晟印刷设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秀珍,深圳市华晟印刷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4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珍。委托代理人和振宇,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华晟印刷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德安,总经理。上诉人陈秀珍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晟印刷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晟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陈秀珍与华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争议焦点为华晟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陈秀珍的劳动合同。陈秀珍主张因华晟公司拖欠其2014年1-4月份的工资,陈秀珍为了领取工资才被迫出具《辞职报告》。本院认为,陈秀珍主张其签署的《辞职报告》是受华晟公司胁迫所致,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陈秀珍签署的《辞职报告》明确载明其“决定自动离职,今后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因陈秀珍提出离职而解除,陈秀珍主张华晟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陈秀珍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秀珍负担。本判��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王 晋 海审判员 张 永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兼)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