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两个被执行人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xx,王xx,何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侯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四川省阆中市,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何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重庆市,身份证号码:xx。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侯xx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xx、何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王xx、何xx价值人民币130988.84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桂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丘达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