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初字第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金山与赵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533号原告徐金山。委托代理人王景鹏,系辉县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清祥。原告徐金山诉被告赵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清祥所有的车牌号为豫GWB3**斯巴鲁牌汽车予以保全,禁止买卖、交易、过户。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山诉被告赵清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并履行到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清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山撤回对被告赵清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减半收取1045元,申请费102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侯桂冠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