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恢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新民、罗琼花借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负责人杨祥文,行长。申请执行人陈新民,男。被执行人罗琼花,女。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南民保字第114号民事裁定书、(2013)南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新民、罗琼花的银行存款账户。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陈新民、罗琼花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新民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3000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罗琼花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冻结金额为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