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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1122号。法定代表人宋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摩,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住所地苏州市景德路199号。经营者朱曙辉。委托代理人张晓芳,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平江区嫁日新娘婚纱摄影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830元,由原告苏州市相融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舒 馨人民陪审员  邱玉芳人民陪审员  倪桂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