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3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礼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孙光雄,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礼华,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2015)罗民初字第161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实际经营地在福州市鼓楼区元洪大厦,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吴礼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表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罗源县,其对主要办事机构在福州市鼓楼区元洪大厦的上诉主张没有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缪羽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