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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吕仁怀与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仁怀,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898号原告:吕仁怀,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顾家村。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仁怀与被告宁波高杨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仁怀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仁怀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仁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吕仁怀负担。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