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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003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顺发农业有限公司与铜陵市坤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352-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顺发农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张树发。被执行人:铜陵市坤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昌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一初字第00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坤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