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汇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田仁玉诉钟芝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仁玉,钟芝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田仁玉,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钟芝平,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仁玉诉被告钟芝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仁玉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仁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田仁玉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