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与鹏程建材市场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鹏程建材市场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天津市港城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367号原告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锦州道388号。法定代表人林清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洪章,天津金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程建材市场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好望角商界C-21。法定代表人王俊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胜勇,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市港城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港城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曾培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兴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鹏程建材市场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港城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闽建材市场(��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7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闽建材市场(天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瑞凯代理审判员  曹 真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