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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0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孙炜与高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炜,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152-1号申请人:孙炜,199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双河。被执行人:高俊,1985年0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给付申请人130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无法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审 判 长 王   琪审 判 员 孟   平代理审判员 ���寒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理 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