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永辉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永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41号罪犯黄永辉,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6日作出(2005)抚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永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黄永辉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05年9月2日,以(2005)赣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黄永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2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8月31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赣监刑执字第30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4月29日、2012年6月5日、2013年11月28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八个月、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永辉在2013年9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4次,单项表扬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黄永辉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永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永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