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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天津鼎燃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天津鼎燃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号楼1002。法定代表人齐根启,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鼎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高新里7-2-203。法定代表人范国琴,经理。上诉人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民初字第1073号驳回上诉人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申��撤回上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秀红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贾玉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