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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86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与魏庆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686号附1号原告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牌楼红花路1号办公楼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6644101-3。法定代表人孙颖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伯秋,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庆蓉,女,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庆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22元,减半收取2311元,由原告重庆旺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勇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陈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聂登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