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聂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541号原告:聂某某,男,199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孙某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聂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世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杨仁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