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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0256号原告高某。被告李某。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年××月××日,其与李某登记结婚。后其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高某与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4日,高某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4月10日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后高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2006年7月24日,李某因吸食冰毒被宜兴市公安局依法强制戒毒三个月。2013年2月21日,李某因2012年4月25日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3月13日,李某又因2013年2月12日晚及2月15日晚吸食冰毒二次被宜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3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1日止)。2015年5月29日,李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13)宜丁民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2015)宜刑初字第00329号刑事判决书及庭审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当事人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仍互不往来和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高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李某未能到庭进行质证,故本案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高某与李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王卫成代理审判员  朱叶君人民陪审员  瞿顺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