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6
案件名称
许刚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刘一锅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刚,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刘一锅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2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许刚,男,1979年3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刘一锅火锅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68号万达广场三层3018、3019号。经营者王小恒。申请执行人许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3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万达刘一锅火锅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54200元,现已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南劳人仲字(2015)第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