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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阙灼希、周国平、阙玉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桥南街73号,组织机构代码:85774599-2。法定代表人俞扬,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雁东。被告阙灼希,女。被告周国平,男。被告阙玉姬,女。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阙灼希、周国平、阙玉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费579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长林积平人民陪审员郑平人民陪审员郑夕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陈熠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