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8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乙。辩护人葛某某,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9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乙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乙、辩护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乙受雇他人,明知他人经营“百家乐”赌博,仍帮忙出面租赁本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作为“百家乐”赌博场所,其后,被告人张乙使用赌博账号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2015年5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在本市杨浦区沈阳路XXX弄XXX号XXX室内抓获被告人张乙及参赌人员胡某某等人,并查获涉赌计算机1台及人民币5,695元等。经查,2015年4月27日至5月27日,涉案赌博账号洗码量为人民币24,600,10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乙、辩护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黄某甲、蒋某甲、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叶某某、俞某某、张某甲、仲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房屋租房合同,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电脑截屏,案发现场、查获的人民币5,695元及涉赌计算机1台等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网安支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被告人张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张乙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乙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聚众赌博,仍为其出面租赁房屋、为参赌人员投注、结算赌资等,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乙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查获的人民币5,695元、赌具计算机1台均予没收,责令被告人张乙退赔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惠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