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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陈某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811号申请人:崔某某,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法定代理人:崔红军,系崔某某儿子。申请人:陈某某,男,195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崔某某、陈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崔某某与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11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伤者)崔某某的医疗费796元,凭发票由申请人陈某某承担(已支付);二、申请人崔某某的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2040元,由申请人陈国荣承担(已支付);三、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