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70号原告韦某,南丹县四山小学教师。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 判 员 吴函芮代理审判员 覃丹露人民陪审员 龙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诗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