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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英、崔发明与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崔发明,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6089号原告:王英,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崔发明,男,汉族,1976年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祥森,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896-4。法定代表人:陈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硕,男,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崔发明与被告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英,崔发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英,崔发明负担。审判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