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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与台州市黄岩区市政建设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台州市黄岩区市政建设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539号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周韩村。代表人:毛佩,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家富,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市政建设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长江国际商务大厦*幢**********室。代表人:王帆,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市政建设公司宁波市北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浙江鑫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预制构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迪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