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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达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丁重申请王先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重,王先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丁重,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解放营子村。被执行人王先润,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王爱召镇新民堡村。本院分别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作出的(2014)达执字第2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先润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先润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先润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鹏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建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