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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欧阳国栋与王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国栋,职工。被执行人王子生,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欧阳国栋与被执行人王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王子生支付欧阳国栋借款及利息30149元,该款在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子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阳国栋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安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雷审判员 何永明审判员 廖剑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阳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