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冷彪与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彪,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47号原告冷彪,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冷国平,男,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聪孝。原告冷彪与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