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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冷彪与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彪,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6747号原告冷彪,男,1989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冷国平,男,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庆。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聪孝。原告冷彪与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海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本裁定书后三十日内。审 判 长  陈远征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