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李水钦诉陈祖友解封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水钦,陈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870-1号申请执行人李水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春霞、张桂香,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祖友,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1、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2571元(人民币,下同);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承担受理费1975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经查证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2xx**号车辆;2、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友利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0%股权;3、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3012004513xxx7)、平安银行(账户为050810771xxx3)、中国银行(账号为77705349xxx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11576xxx6)的存款账户。此后,在本院督促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依法应予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与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祖友名下粤B2xx**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祖友持有的深圳市友利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60%股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陈祖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3012004513xxx7)、平安银行(账户为050810771xxx3)、中国银行(账号为77705349xxx3)、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00011576xxx6)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