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1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15070号申请人潘1,女,1981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张,女,1962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崔,女,1938年6月23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潘1、张、崔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潘1、张、崔因遗产问题,于2015年9月11日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1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为:“一、张、崔自愿放弃对潘2名下京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继承权,张自愿将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潘1所有;二、张、崔同意将潘2名下京大众牌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汽车由潘2名下变更为潘1名下。三、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潘1自行承担。四、本协议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本调委会各持一份,如申请司法确认,报有管辖权法院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经审查,张与潘2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女即潘1。2014年12月18日,潘2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潘1、崔(潘2之母)。潘2去世时遗有号牌号码为京的大众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城北民调字(2015)1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