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林XX与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XX,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281-1号申请执行人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华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徐XX。申请执行人林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XX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360.93元(含执行费),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XXX首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3360.93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 黄国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